成功案例
专业!智行阳光代理一专利权无效答辩成功
时间:2020-05-06
导言:公知常识是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是评价某一项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关键。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智行阳光精准分析案件关键因素,结合自身对创造性评价的准确认识,为我方当事人答辩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专利权人(我方客户):某热流道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某热流道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哈希斯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带有侧浇口阀针的注塑模具及注塑成型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具有2项独立权利要求,6项从属权利要求;2019年08月20日,奥托门纳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奥托门纳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过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机构最终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在该决定中,国知局审查机构采纳了我方代理人的如下意见:如果一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已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述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公知常识是某一技术领域的技术常识,是评价某一项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关于其举证责任,《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案中,请求人奥托门纳公司虽提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并未提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存在技术启示的证据。我方代理人精准分析案件关键因素,结合自身对创造性评价的准确认识,为我方当事人答辩成功打下坚实的基础。最终,国知局作出维持我方当事人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决定。